第一章:基本规定
第1条:立法根据
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,调整民事关系,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,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,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根据宪法,制定本法。
第2条:调整范围
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。
第3条:权益不受侵犯
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。
第4条:平等原则
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。
第5条:自愿原则
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自愿原则,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民事法律关系。
第6条:公平原则
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公平原则,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。
第7条:诚信原则
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诚信原则,秉持诚实,恪守承诺。
第8条:公序良俗原则
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
第9条:绿色原则
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、保护生态环境。
第10条:习惯
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,应当依照法律;法律没有规定的,可以适用习惯,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
第11条:特别法优先
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第12条:属地主义
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,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